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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3

善用工業樓宇措施四月一日生效
於2010年4月1日生效的有關善用工業樓宇措施主要包括: (1) 非工業地帶內重建工廈的政策措施;(2) 在「工業」、「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商貿」) 或「商業」地帶內整幢改裝工廈的政策措施。
     就此措施的推行,RICS 國際理事會理事謝建華先生表示:「RICS香港非常榮幸2008年下旬發刊的「工業樓宇 – 活化及改變工業樓宇用途之策略性檢討」調查報告中,提出的眾多建議大多被政府採納並予以執行 ; 較為大膽的措施如現在非工業用工廈若決定全幢改裝至其他指定用途,業主則可免繳豁免費用。推行新措施後,我們深信此等經已被廢棄多年的工廈,將能為社會發揮更大效用。」
     新措施擇要如下:
(1) 促進在非工業地帶內重建工廈的政策措施
(a) 針對多層工廈業權分散的問題,位於非工業地帶而樓齡達三十年或以上的工廈,在《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下申請強制售賣令的門檻由百分之九十(90%) 降低至百分之八十(80%)。
(b) 批核特別契約修訂及以「按實補價」(即按最佳用途及重建項目擬議的總樓面面積)方式評定土地補價。
(c) 如修訂土地契約作重建的土地補價總額超過二千萬元,則業主可選擇按固定利率(即三間發鈔銀行的平均最優惠貸款利率加百分之二(2%),分期攤付百分之八十(80%)的土地補價,最長可以分五年,按年攤付。
     上述政策措施(b)和(c)由今日起(2010年4月1日)起三年內適用。所有位於非工業地帶的工廈均合符申請資格,但新用途須符合相關地段的規劃意向。重建項目須於五年內完成。
 
(2) 促進在「工業」、「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商貿」) 或「商業」地帶內整幢改裝工廈的政策措施
在現有工業大廈還能夠使用期間內或現行地契約定到期 (兩個日期以較早者為準) 的情況下,工廈業主申請改變這些大廈用途時可免繳豁免費用。有關申請須符合以下準則:
(a) 位於「工業」、「商業」或「商貿」地帶的工廈,而樓齡不少於十五年;
(b) 申請須由大廈全部業主提出;
(c) 大廈改裝後,樓宇的高度、體積或總樓面面積都不得增加;
(d) 在豁免期間,大廈不得回復作工業用途;
(e) 大廈將來重新發展時,須繳付十足市值土地補價。
 
以上的特別措施由2010年4月1日起三年內適用。新用途須符合相關地帶的規劃意向。業主須在豁免書發出後三年內完成改裝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