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安排,2009年12月30日正式實施,估計共25,000 名「個人從業員」及5,500 間「小型建築工程公司」需要註冊。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旨在簡化現行的法定程序,為樓宇業主提供合法、簡易、安全及方便的途徑,開展小規模的建築工程。
實施承建商註冊制度,有助當局監管承建商及從業員的水平,也方便市民尋找合資格的人士進行小型工程。在新制度下,小型工程會按其規模、複雜程度和安全風險,分為3個級別。
小型工程從業員,包括法人團體、合夥經營者、獨資經營者或個別人士,可按其學歷資格和經驗,申請註冊為相關級別、類型或項目的小型工程承建商。以個人名義註冊者,只可承建第3級別有關項目的小型工程。
所有申請人均須符合學歷資格及經驗的規定,才可註冊為小型工程承建商;當局將按申請人的學歷資格、經驗及處理小型工程的能力,以及其所進行建築工程的紀錄,作出審批。
當局將視乎承建商註冊的進度,決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實施時間;現時的目標是2010年年中前實施。